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
HNPR-2025-08011
湘民发〔2025〕14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民政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厅对《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湖南省民政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湖南省民政厅
??2025年9月2日
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政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宗旨和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合理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裁量。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必要、适当,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不良影响程度相当。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不良影响程度相同或者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公开、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依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三)违法金额大小;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五)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恶劣程度;
(七)违法行为的不良影响、不良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幅度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不良影响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四)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不具有管辖权的;
(五)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不良影响较重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三)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因违法一年内被民政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七)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八)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不良影响,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裁量阶次,阶次之间相互衔接。特殊情况下,不具有不同处罚裁量权幅度或者难以划分三个裁量阶次的,依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可以少于三个阶次设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不大的或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适用从轻处罚;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适用一般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适用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听取当事人对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主动、及时自行纠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民政部门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接受投诉、举报的民政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九条??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严重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
(三)无正当理由,不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
第二十条??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理和处分: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被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民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以外的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处罚标准 |
第一章 ?社会组织管理 | |||||
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 一般处罚 | 无不予处罚情形的。 | 撤销登记 |
2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从轻处罚 | 1次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1次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2次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次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3次及以上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从轻处罚 | 1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2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或者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4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从轻处罚 | 1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 1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 | |
一般处罚 | 2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的; 连续2年年检中第1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第2年年检不合格; 1次年度检查弄虚作假; 2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1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的; 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2次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 3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1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 | |||
5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从轻处罚 | 无正当理由,超期3个月以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 警告,责令改正。 | |
一般处罚 | 超出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从重处罚 | 超出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 | |||
6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处罚 | 违规设立1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违规设立2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2次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规设立3个及以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3次及以上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 |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从轻处罚 | 1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分配利润在5千元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2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分配利润在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分配利润在3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从轻处罚 | 1次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挪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能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上缴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2次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挪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挪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9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从轻处罚 | 1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筹集金额在5万元以下。 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相关手续。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2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筹集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筹集金额在10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0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 一般处罚 | 有关国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 撤销登记 |
1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 一般处罚 | 无不予处罚情形。 | 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产。 |
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撤销。 | 一般处罚 | 无不予处罚情形。 | 撤销登记 |
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从轻处罚 | 1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2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以下);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4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从轻处罚 | 1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2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以下);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5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从轻处罚 | 1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 1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且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 | |
一般处罚 | 2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的; 连续2年年度检查中第1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第2年年检不合格; 1次年度检查弄虚作假; 2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1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以下)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的; 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2次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 3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1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 | |||
16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从轻处罚 | 无正当理由,超期3个月以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 警告,责令改正 | |
一般处罚 | 超出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以下) | |||
从重处罚 | 超出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 | |||
17 |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 从轻处罚 | 1次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设立1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2次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设立2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以下);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设立3个及以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8 |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从轻处罚 | 1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分配利润在5千元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2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分配利润在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以下);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分配利润在3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9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从轻处罚 | 1次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挪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能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上缴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2次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挪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以下);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挪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0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从轻处罚 | 1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筹集金额在5万元以下。 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相关手续。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2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筹集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筹集金额在10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 一般处罚 | 有关国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 撤销登记 |
2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 一般处罚 | 无不予处罚情形。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23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 一般处罚 | 无不予处罚情形。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24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一般处罚 | 无不予处罚情形。 | 撤销登记 |
25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从轻处罚 | 1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对社会组织资产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 | 警告 |
一般处罚 | 2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对社会组织资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责令停止活动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对社会组织资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拒不整改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责令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 | |||
26 |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从轻处罚 | 1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资产差额在10万元以下,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的。 | 警告 | |
一般处罚 | 2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或资产差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责令停止活动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弄虚作假的;或资产差额在50万元以上,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责令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 | |||
27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从轻处罚 | 无正当理由,超期3个月以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 警告 | |
一般处罚 |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2项以上;或者超出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责令停止活动 | |||
从重处罚 |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3项以上;或者超出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 | |||
28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从轻处罚 | 1年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均低于上一年总收入70%,高于上一年总收入50%的;非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均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8%,高于上一年基金余额5%的。 | 警告 | |
一般处罚 | 连续2年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均低于上一年总收入50%,高于上一年总收入30%的;非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均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5%,高于上一年基金余额3%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 | |||
从重处罚 | 连续3年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均低于上一年总收入30%的;非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均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3%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 | |||
29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从轻处罚 | 1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 1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且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 警告 | |
一般处罚 | 2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的 连续2年年检中第1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第2年年检不合格; 1次年度检查弄虚作假; 2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1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的; 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2次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 3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1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 | |||
30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从轻处罚 | 1次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 | 警告 | |
一般处罚 | 2次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 | |||
31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情节严重,拒不接受整顿的。 | 一般处罚 | 无不予处罚情形。 | 吊销登记证书 |
32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 | 一般处罚 | 1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且主办的宗教团体负有责任的。 | 责令撤换主要负责人;擅自举办的,还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从重处罚 | 2次及以上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且主办的宗教团体负有责任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33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从轻处罚 | 无正当理由,超期3个月以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一般处罚 | 超出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 |||
从重处罚 | 超出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在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34 |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 从轻处罚 | 未完善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造成事故或引发风险舆情波及范围较大,但未出现安全生产相关事故的。 |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一般处罚 | 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造成事故或引发风险舆情严重,不良影响恶劣,或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 |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 |||
从重处罚 |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35 |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 从轻处罚 | 1次出现违法情形,情节较重的。 |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
一般处罚 | 2次以上出现违法情形的;情节严重的。 |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
从重处罚 | 3次以上出现违法情形的;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 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
36 |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处罚 | 事故、事件影响和引发舆情较大,造成不良影响教大,但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一般处罚 | 事故、事件影响和引发舆情严重,不良影响恶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 |||
从重处罚 |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37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 从轻处罚 | 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未附带条件,1次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未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事前审批。 |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
一般处罚 | 1次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附带条件;或2次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未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或有1次未报宗教事务部门事前审批的。 | 限期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
从重处罚 | 2次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附带条件;或3次及以上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未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或有1次未报宗教事务部门事前审批的。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 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
38 | 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从轻处罚 | 1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的; 1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造成不良影响较小的。 |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一般处罚 | 2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的; 宗教团体连续2年年度检查中,第1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第2年年检不合格;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1次年度检查弄虚作假;或者1次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1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的; 宗教团体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2次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接受监督检查时2次弄虚作假的; 3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1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造成比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39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的。 | 一般处罚 | 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的书面意见。 | 吊销登记证书 |
第二章 慈善事业促进 |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 从轻处罚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1次,违法时间持续3个月以内,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较小。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处罚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2次,或违法时间持续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或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3次,或违法时间持续1年以上,或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41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 从轻处罚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较小。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数额在5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42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从轻处罚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1次,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1次,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较小。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2次,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2次,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3次及以上,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3次及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 从轻处罚 | 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较小,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处罚 | 依据本条款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该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从轻处罚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1次,违法募集款物金额在10万元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较小。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处罚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2次,违法募集款物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3次,违法募集款物金额在5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45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从轻处罚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较小。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金额在5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46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从轻处罚 |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较小。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47 | 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 从轻处罚 | 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较小。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48 |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 从轻处罚 |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1次,违反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较小。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2次,违反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3次,违反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49 |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 从轻处罚 |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1次,慈善项目结束后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较小。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2次,慈善项目结束后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未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3次,慈善项目结束后1年以上未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假借募捐名义骗取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募捐款物2万元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较小。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 |
一般处罚 | 违法募捐款物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慈善组织或法定代表人予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法募捐款物1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对慈善组织或法定代表人予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七条 募捐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募捐财产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 一般处罚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从重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 | 一般处罚 | 税务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5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一般处罚 | 经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 吊销登记证书 |
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从轻处罚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 从轻处罚 | 造成慈善信托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造成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较小。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造成慈善信托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造成慈善信托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6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 从轻处罚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逾期6个月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逾期12个月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7 | 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 从轻处罚 |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比例低于要求1%以内,或管理费用比例高于标准1%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比例低于要求1%以上5%以内,或管理费用比例高于标准1%以上5%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比例低于要求5%以上,或管理费用比例高于标准5%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8 |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从轻处罚 |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1次。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2次。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3次,或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9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 一般处罚 | 无不予处罚情形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60 |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六条 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一)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二)公布虚假信息的;(三)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 (一)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二)公布虚假信息的;(三)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 一般处罚 | 募捐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 |
从重处罚 | 募捐财产价值50万以上,造成严重不良不良影响和负面舆情,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 |||
第三章 社会救助 | |||||
61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 从轻处罚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万元以下的。 |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第四章 区划地名 | |||||
62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 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 | 一般处罚 | 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
63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 | 从轻处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轻微不良影响的。 |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4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 | 从轻处罚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致使地名标志棱角、文字遭到简单破坏,但没有影响地名标志辨认的。 | 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致使地名标志不易辨认、部分消失、整体倾斜、倒在原地,可在原地修复或原地重新树立的。 | 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致使地名标志完全损坏或者完全消失,须重新树立的。 | 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65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 从轻处罚 |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一般处罚 |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
66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从轻处罚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界桩棱角、文字遭到简单破坏,但没有影响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实地位置和界桩桩体文字内容辨认的。 |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界桩断裂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不易辨认、部分消失、整体倾斜、倒在原地,可在原地修复或原地重新树立的。 |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界桩完全损坏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完全消失,须重新测定原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具体位置并重新树立的。 |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67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 从轻处罚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没有违法所得,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章 社会事务 | |||||
68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 从轻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 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对外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五十万元的。 | 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69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 从轻处罚 | 有十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且单个墓穴占地面积均不超过标准的2倍。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一般处罚 | 有十个以上三十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者单个墓穴占地面积在标准2倍以上不超过3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三十个以上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者单个墓穴占地面积在标准3倍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70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 从轻处罚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超过三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71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 从轻处罚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超过五万元的。 | 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第六章 ?养老服务 | |||||
72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 从轻处罚 |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一般处罚 |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3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 从轻处罚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处罚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4 |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 从轻处罚 |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处罚 |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5 |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从轻处罚 |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占工作人员总人数的比率在30%以下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处罚 |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者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占工作人员总人数的比率在30%以上50%以下的。 | 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占工作人员总人数的比率超过50%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6 |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 从轻处罚 |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处罚 |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7 |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 从轻处罚 |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处罚 |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8 |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 从轻处罚 |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处罚 |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9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从轻处罚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处罚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0 |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 |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
一般处罚 |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七章 志愿服务 | |||||
81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 从轻处罚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情节轻微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处罚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
从重处罚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者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累计两次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未停止活动或者未整改,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82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 从轻处罚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情节轻微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 |
一般处罚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累计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或者已经因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累计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已经因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 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83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 从轻处罚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从重处罚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
第八章 福利彩票管理 | |||||
84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从轻处罚 |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时间在一个月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处罚 |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不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建议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
85 |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从轻处罚 |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不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建议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
86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从轻处罚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不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建议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
87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 从轻处罚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销售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销售金额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不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销售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建议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
88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从轻处罚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销售金额在二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销售金额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不超过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销售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建议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附件2
湖南省民政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处理结果 |
第一章??社会组织管理 | ||||
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或者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撤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7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8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9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 (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4)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0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情节严重,拒不接受整顿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1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2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第二章??慈善事业促进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1)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2)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3)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1)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2)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3)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4)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5)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6)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假借募捐名义骗取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慈善组织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收到公开募捐财物或收到及时退还,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七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募捐财产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1)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2)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3)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4)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5)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9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0 |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一)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二)公布虚假信息的;(三)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 (一)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二)公布虚假信息的;(三)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第三章??社会救助 | ||||
21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第四章??区划地名 | ||||
22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3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4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5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6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第五章??社会事务 | ||||
27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8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9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第六章??养老服务 | ||||
30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2)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3)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4)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5)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6)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7)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8)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9)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第七章??志愿服务 | ||||
31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2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3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第八章??福利彩票管理 | ||||
34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 (1)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2)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3)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4)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5)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公开 |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2025年9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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